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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职称评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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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人员根据所要申报的专业系列,按照各专业的评审资格条件和材料要求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和申报工作。今年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和要求可能都会有所变动,请及时关注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通知(各类评审委网站见附件1)。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738号文件精神,有关工程专业评审改革的几个方面

1、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017年度,全省仍组织统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但不再组织统一的职称外语考试,对外语、计算机也不再作统一要求,由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专业要求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修订

要求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做好今年评审工作的同时,分行业、专业修订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的修订,要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突出业绩和能力导向,对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荣誉奖项等内容进行合理取舍、科学设置,探索建立指标更多元、考核更刚性的量化评价体系。要将标志性业绩和成果作为量化评价体系的主要权重,建立特别优秀人才的破格和越级晋升制度。各专业评审标准修订未达要求的,今年将通过控制通过率来确保评审质量。

3、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专技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考核指标体系,并做好与浙江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的数据对接工作。

请各单位及时关注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网站上关于今年职称评审的通知,及时了解今年轻纺、建筑工程类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标准及相关要求。

三、申报工程类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只报送纸质材料,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综合表》等相关表格请登陆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网站下载。

四、各单位要认真把好材料审核关和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关,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综合表》等申报材料,采取适当方式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材料中的复印件,要在核对原件基础上,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五、因中评委评审和推荐需要,所有申报对象的综合表均提供一式15份。

六、申报评审材料请于2017731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人:章灿凤,联系电话:0571-87802650

附件:

1、各类专业的评审文件及表格下载网址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3、浙江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

                  省赞成集团人力资源部

                                    2017年5月8

 

 

 

附件1   各类专业的评审文件及表格下载网址:

1、工程类的评审推荐文件及表格可登陆

省经信委网站:(www.zjjxw.gov.cn,栏目:“处室之窗”——“人事处”——“通知公告”和“职称与专家管理”);

省建设厅网站:(www.zjjs.gov.cn,栏目:“政务公开”——“最新文件”)

2、经济类的评审文件及表格可登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www.zjhrss.gov.cn,栏目:“公示公告”栏)。

3、政工类的评审文件及表格可登陆浙江文明网政工职评栏目查询(网址:http://www.zjwmw.com/07zjwm/zgzp/index.shtml)。

4、其他类的评审文件及表格可登陆省级各归口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附件2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对象注册、填写、上传的所有内容必须真实规范。网上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申报对象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网址:http://115.236.191.134:8080/zcss/login.jsp,字母区分大小写)进行个人申报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新建职称申报”,填写个人申报简表,上传填写完整的《推荐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需转换为PDF格式)、其他附件材料和个人免冠照片(jpg格式,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点击“保存”。在“在报职称管理”功能菜单中,点击“申报者姓名”,查看申报简表和综合表,经检查无误后(尤其注意申报简表和综合表中“现从事专业”是否一致),点击“附件下载”,将附件解压缩后打印《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及其他附件材料(背景具有“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审”水印,无此水印的综合表一律不予接收);然后点击“报送单位设置”,选择浙江省赞成集团有限公司;最后,在“在报职称管理”功能菜单中点击“报送”(需事先将纸质申报材料交单位审核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附件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建〔20175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白蚁防治、燃气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

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

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4.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三)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国家级或出国(境)、省级、市县级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学时。

(五)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发表论文、著作,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立法工作、课题研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可分别认定登24个、12个、6个学时;

2.发表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

(六)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七)经组织批准,到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建设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第九条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由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如实登记。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提交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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